宅基地是农民朋友赖以生活的地基,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比如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规定等。如今城市房价越来越贵,很多年轻人选择回乡建房,那么在《土地管理法》条文中,农村宅基地每户面积是多少?超出规定标准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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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农民朋友全面解读2020最新宅基地面积规定政策,希望对大家在农村建房有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每户面积是多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于各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所以宅基地的的标准面积也是不同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几个省份的规定面积。

1.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2.山西:平川地上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北京:近郊和远郊人多地少的农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其中,1982年前确定的宅基地,高于此标准的,每户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0.4亩。

4.天津: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的地区,依照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划定宅基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167平方米/户;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200平方米/户。

5.宁波: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地,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6.湘西: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7.三亚: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怎样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现象很普遍。那么农民建房占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律规定的面积应该如何处理呢?

1.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2.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史律师提醒

农村“一户一宅”是现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一户多宅”的情况近年来各地都在集中整治和有序清理。对于其中合法存留的一户多宅,即便要清理也应当合理补偿。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获得帮助,不要糊里糊涂被侵犯了合法权益,还错过了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