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分两批对7家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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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河东仁医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0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071.70元。

三、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一、天津河东君康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河东复康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0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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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瑞

来源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