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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

诚信房屋交易、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合规经营、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基本解决执行难后硬骨头执行积案的解决……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的电脑里,有一个分门别类排列好的文件夹,里面记录着她过去一年履职中发现的线索与思考。全国两会临近,黎霞忙于把这些平日的积累提炼成具有可行性的建议。虽然每份建议关注的话题不同,但都与法治相关,并涉及到不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公平正义是法律人永远的追求。”黎霞说,作为一名律师代表,她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推动法治建设,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建言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对人工繁育动物不能一刀切”

2018年是黎霞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头一回到北京参会履职,黎霞说,在车上望着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望着大会堂前飘扬的五星红旗,想到自己也将步入这个神圣的地方,履行神圣的代表职务时,瞬间就热血沸腾了。

她给自己暗暗定下了履职目标:要结合群众心声,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司法公正建言献策,为国家的良法善治作出贡献。

2020年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让黎霞敏锐地注意到,此前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考虑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影响,因而缺少对非纳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她认为,应重新确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原则,不仅要对珍稀、濒危等野生动物加强保护,还要对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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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在学习新规的同时,黎霞听到不少养殖户的呼声。这些人工养殖的动物,哪些可以继续保留?哪些继续用于科研用途?哪些可以食用?经过大量走访调研,她及时提出了《关于迅速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尽快确定其去留,避免所涉产业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建议》。

“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应该一刀切,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不但不符合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初衷,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造成人工养殖经营者的巨大损失,相关药物的成本大幅上涨等。”黎霞说,应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经充分论证证明是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在完善相应的管理、检验检疫制度后,应及时允许恢复此类产业的生产、经营。

最终,黎霞提出的这份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其也亲自参加了国家林草局就相关建议办理的座谈,为建议的落实提出更具体更充分的意见,为推动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完善不懈努力。

关注民法典编纂和实践

“明明白白公示遏制开发商虚假宣传”

民法典的编纂,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和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责任感,去年黎霞高度关注民法典的编纂,并提交了一份近万字的修改建议。

民法典获得审议通过后,黎霞又奔赴在了宣讲民法典的路上。除了介绍民法典编纂的进程、重大意义,黎霞还针对不同受众的需求,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进行了各有侧重的宣讲,几个月间讲了二三十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今年民法典生效实施后,黎霞开始关注一些条款的细化和落实。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平等原则。然而,她在调研中发现,一手房买卖存在的虚假宣传、霸权条款、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引发群体性纠纷。“不少开发商不遵守民法典诚信、公平原则,利用楼市火热、购房者急于购房的优势地位,往往在购房者支付完定金、首付款之后,先让购房者签署各种承诺书、补充协议、声明书等文书后,才能签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者签署的各种承诺书、补充协议、声明书等文书,往往就把销售房屋时所作的一切口头或书面承诺否定了,把开发商在备案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进行稀释,大幅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甚至是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

对此,黎霞决定准备一份详细的建议,带去今年的全国两会。她认为,针对虚假宣传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个楼盘销售现场显著的位置,设置公告栏,把该楼盘附近的学校、医疗、地铁和轻轨的规划、商场和其他配套建设的规划等影响购房的因素进行公示。“这些都是影响购房者具体选择哪个楼盘的重要因素,但很多人没有能力去查实和甄别。”黎霞说,政府部门明明白白地公示,可以有效遏制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避免购房者认为受虚假宣传的影响上当购房后引发群体性纠纷。

另外,针对开发商利用购房人付清定金、首付款后,通过承诺书、声明书、补充协议等文书,加重购房人责任或减轻、免除出卖人责任的问题,她还建议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一手房买卖中一旦出现开发商补充协议、承诺书等明显加重购房人责任,减轻、免除出卖人责任的情形时,一律以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

“前期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购房者根本没有协商余地,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一个因素。”黎霞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当物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业主要求时,业主却找不到合同依据来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而由于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的复杂性,业主又难以通过更换物业公司来维权,业主在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时,只好通过不缴物业费的方式对抗;而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抗,物业公司也难以提高服务服务价格,从而也难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这就容易使社区矛盾陷入恶性循环。她建议,由消委会联合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审查,由中立的第三方来对合同条款做平衡,保障购房者权益,体现民法典保护人民权益的精神。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何雪娜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