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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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运到指定地点交由乙方签收,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50万元?试问此笔违约金甲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此笔违约金乙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凭证是什么?

解析

根据本例资料分析: 甲公司收到的违约金50万元,是在履行合同并发生应税行为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甲方应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凭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