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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庞某某受贿案起诉书,庞某某被指是兴安盟原副盟长步进来的妻子。起诉书披露,庞某某,女,1971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系奈曼旗政协委员,内蒙古**公司股东。因涉嫌受贿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伙同步进来(另案处理)利用步进来担任兴安盟副盟长的职务之便,接受吉林省长春某公司工作人员崔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崔某某承揽兴安盟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道路绿化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庞某某共收受崔某某现金116万元。

据悉,不仅步进来妻子利用他的影响力受贿,步进来的哥哥也做过这样的事。步进来的哥哥名叫步进起,是兴安盟聚华典当有限公司法人,步进来落马后也随之被查。2017年11月24日,磴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对步进起提起公诉。

仕途主要集中在通辽市(哲里木盟)和兴安盟,曾担任哲里木盟工商局副局长,通辽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奈曼旗旗长、旗委书记,2007年11月任兴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长,2012年8月起不再担任。2016年03月,步进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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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步进来被开除党籍,开除通报称,步进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并无偿获得企业股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2018年1月16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步进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2019年12月26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步进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步进来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步进来涉案财物及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步进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步进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262万余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步进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公布的原奈曼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某的起诉书,李某某被控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其行贿对象,正是自己的老领导步进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时任通辽市奈曼旗政府旗长、旗委书记、兴安盟副盟长步进来(另案处理)在承揽**旗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帮助,四次送予步进来现金人民币36万元。

200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承揽**旗2007年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工程,以刘某某名义参与投标,采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并与**旗经济委员会签订合同书。后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招投标续签了**旗2008年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工程。2007年至2008年工程造价共计1569.679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起犯罪事实

来源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