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金华发生了一起妻子锤杀丈夫的事件,该女子因为家庭积怨,在丈夫熟睡时,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块猛砸其头部,导致其死亡。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随后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案发后女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家属谅解,故而一审法院认为该女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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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女子的辩护人却认为刑罚过重,并表示到,本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妻子存在长期的家暴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并且根据判决书中显示的那样,两者的儿子也表示了父母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争吵,父亲爱喝酒,喝了酒就打母亲。对此网友表示“为何同样是家暴杀人,有的案例只判几年,有的就要判无期呢?”

近年来多次发生涉及家暴的暴力案件,让“家暴”这一行为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首先,根据我国在2015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第17条的规定,需要依法惩处的虐待类犯罪,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要成立虐待罪,根据法条规定,涉案主体需要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此前也多发护工、保姆虐待老人的案例,引发社会关注,并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资格,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突破了“家庭成员”的限制,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按照《意见》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等情况,属于《刑法》虐待罪规定的“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其他类型的家暴犯罪,比如遗弃类犯罪。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遗弃犯罪致人伤亡与故意伤害、杀人致人伤亡的界限。一般来说具体定罪量刑是需要看行为人的目的、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比如今年2月,发生一起年近6旬的女子因30多年来一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砍杀丈夫,致丈夫重伤二级的案例。最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那么被家暴女子杀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言外之意,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不法侵害事实;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等。那么本事件中,在家暴行为结束后进行的锤杀,就没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了。因为女子趁着丈夫熟睡进行锤杀,明显不符合第二点,没有正当防卫的时机,也没有面临迫切的危险。

但是《意见》中还指出,在涉家暴的犯罪中,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所以如果该女子确实受到长期家暴,按照《意见》,是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所以无期徒刑可能确实过重。

家暴确实无法原谅,但面对家暴也一定要及时反抗,寻求帮助,毕竟家暴只有0与无数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