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西柳州,一男子偷狗时被村民抓了个正着,一般来讲抓住小偷时人们普遍的做法是报警后交给警方处理,但根据网络上的视频显示,该村村民将小偷抓住后用铁链将其拴在栏杆上,期间还不停地用脚踢打该男子。甚至视频中还有村民说道:“你们遛狗,我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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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事件的结果是该男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但是村民的“私刑”行为还是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偷狗被抓就应该被打“,但另一部分网友认为“以暴制暴终究不对”。

首先此事中偷狗人的做法无疑是触犯到了法律。关于盗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勒索敲诈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类似本次事件中的偷狗人,因为偷窃的是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私人财产,所以对于价值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处罚是行政拘留和罚款。

但如果偷窃数额较大则会涉及《刑法》中的盗窃罪,比如在2017年,福建就发生过类似案例,两名男子为谋财到农村偷狗,行迹败露后遭到村民围截,被困深山无路可走,不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最后福建省诏安县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许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事实上,偷狗贼因为其行为的不同有时还会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比如在公共场所的草丛中投放有毒的食物、使用有毒的弩针、飞镖毒杀宠物,甚至将毒杀的狗肉卖到市场,而这些行为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因此等待偷狗人的将会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但话又说回来,就算偷狗贼可恶,但也不代表着群众就可以随意殴打泄愤。《刑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就是指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那么小偷应当受到的惩罚应该和其所犯的罪行相应,而且具体刑罚如何,有且只有法院有权进行最终判定。另外,即使是小偷或其他罪犯,其人格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可随意对其进行侮辱。

事实上,此次事件中村民将其用铁链拴住、用脚踢打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2017年在怀化溆浦桥江镇,就有一个案例。偷狗贼被村民抓住后并未报警,而是由多人对其实施了殴打,随后警方将偷狗人带走在送医途中确认死亡。事后,有8名村民投案,还有一名村民逃走,一年后被抓获。最后,怀化溆浦法院公开了判决书,逃走的村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余同案的8人因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均获缓刑。为何法院会如此判决呢?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此案参与者先后对偷狗人实施殴打,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属多因一果,故而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在见义勇为抓小偷过程中,因为法治观念淡薄没有报警,出于公愤而实施殴打行为,最后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也就是说,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毕竟制止偷狗行为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利益,但村民将偷狗者围殴致死的行为已经超过见义勇为范畴,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偷狗者的生命权与所盗窃的狗的价值来说,明显生命权益更加重要,故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以暴制暴”、“替天行道”的做法虽然更能直接的通过武力震慑犯罪分子,但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滥用私行同样是违法的,所以无论有多愤怒,抓住罪犯后,第一时间要做的是打电话报警,让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