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1年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对象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就业残疾职工人数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保障金征收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市民之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2)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选择下一年度保障金缴纳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按月、按季缴纳的,于月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按上年度缴费情况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前的一个月或季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选择按年缴纳的,应于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征收。

(4)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列支或由财政按预算安排的数额代扣代缴。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5)保障金缴入国库,并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五、减免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 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同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减免。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六、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八、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孝感市财政局 2831105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2845684或12366

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 2846705

九、孝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

孝感市孝南区澴川路99号(孝感市社会康复中心院内——孝感市残疾人康复中心5楼)

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