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接到一起报警,在镇江扬中市区江洲南路南园小区路段,有两辆轿车相撞,其中一辆轿车驾驶员身上满是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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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找到了双方车辆的驾驶员,民警先对双方驾驶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一方秦某的酒精呼气值为13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另外一方检测结果为0mg/100ml。民警随即将秦某带至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随后带到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询问相关情况。

询问中民警得知,当天中午,秦某去朋友家做客,酒桌上秦某喝了几杯黄酒,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的他,在酒桌上另一个朋友提出饭后送他回家的请求后,秦某自感脸皮比较薄,无奈下只能答应,从朋友家驾车出门行驶了仅200米不到,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信息来源:扬中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