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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署名

论文发表要和奖励奖金、临床考核说拜拜了?

2月20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文称,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了医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突出了医学研究机构的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并提出“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

《规范》还回应了当前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挑战,提出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署名;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承担领导、指导责任以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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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截图

划重点,《规范》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这些要求

为应对当前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挑战,《规范》将医学研究机构纳入诚信规范体系之中,并对其提出了具体职责要求:

1.学术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2.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

3.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

4.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

5.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由于《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自然位列其中。

《规范》破除“唯论文”的风向明显

在中国,医生发表了多少篇论文、影响因子几何,长期与其职称评定、薪酬水平相挂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在2019年6月5日公开发布《广东省人民医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规定》。其中对主任医师的科研工作实绩考核要求包括:学术论文必须在Ⅰ-Ⅳ类期刊上发表,至少有一篇临床型研究论著和一篇Ⅲ类及以上期刊论著。

根据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官网,其2020年临床医疗类主任医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包括发表本专业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4篇以上,其中需被SCI收录1篇以上、被Medline收录2篇以上,或在CSCD来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作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硬指标,论文数量和质量的确可以起到验证医生技术能力与水平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求医患者多,普遍繁重的一线临床工作常常无法与科研要求相自洽,医生造假论文一度成为我国论文造假的“重灾区”。

2017年4月20日,施普林格出版集团《肿瘤生物学》决定撤销中国涉嫌同行评审造假的107篇论文。这些论文的通讯作者署名单位甚至不乏协和医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名校的身影。

2020年9月16日科技部官网通报九起科研违规行为,其中六起都发生在医院,涉及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等。文章署名作者有一线医生,也有主任医师、医院副院长等高位。甚至还有多篇论文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事实上,为打破论文与医生职称评聘等捆绑的情况,国家层面已经开始了尝试。2020年2月23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提出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

在《肿瘤生物学》撤销来自中国的107篇论文时,《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美国医生为什么不会被大面积撤稿》的报道。其中提及,一方面,在美国进行学术不端的代价极大,一旦造假,将再也无法从事科研工作。

另一方面,那里的临床医生没有科研要求,只需专心看病。而有志于科研的医生,要到教学医院专职做科研,才有提高职称的可能。“说到底,还是环境不同。”

END

来源:医学界智库

编辑:云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