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会,为营造气氛不少人会选择饮酒,助兴虽好,但切莫贪杯,若发生意外,同桌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阿福(化名)是一名水电业务包工头,一天,连续两餐饮酒后,阿福在归家途中不幸猝死,事后,他的亲属与五名共同饮酒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人补偿35000元,但另一名共同饮酒人老马拒不赔偿,死者儿子将老马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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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副庭长 罗晓文:

庭审中,老马辩称,当天下午到镇上买菜,在超市门口遇见阿福等人,便上前索要拖欠的工资,阿福邀请其一同聚餐,随后一群人驱车前往仪征。

老马认为,自己当晚既未饮酒也没有劝酒,阿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阿福猝死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副庭长 罗晓文:

本案中,死者与被告等人饮酒后猝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午大量饮酒后,晚上又继续饮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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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对人身安全负有互相提醒、劝告、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而被告在饮酒时及酒后,疏于履行该义务,应当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副庭长 罗晓文:

考虑到死者事发当天中午大量饮酒,被告并未参与,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各项损失25854.85元。

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副庭长 罗晓文:

共同饮酒后部分参与人发生人身损害,无论是其他共饮人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如强制灌酒、拼酒、斗酒,亦或是没有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该作为与不作为均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