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正题之前,首先来看古代立法。古代有没有明确的成文法?有,比如《大明律》《大清律》。但是它们和现代法律又不同,只是规定一些法律原则。比如,规定"临阵退缩者斩",这是一条法律吗?是。但是临阵退缩该怎么判定和执行?它只是规定了大原则,但是没有可操作的条文。于是就有许多其他文件,作为法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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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补充文件就是例。以明清为例,都编有庞杂的律例文件,两相配合,它以律为纲,以例为目,每一条律后面附带很多例。这些判例可以援引。比如,律规定∶ 子弑父,要凌迟。这条律后面会有很多判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弑父对应什么判决。比如同样是儿子失手杀害父亲,父亲在跟其他人争斗,儿子上前帮父亲的忙,失手把父亲杀死,这是一种情况;儿子在跟其他人争斗,父亲上前劝架,不小心被争斗双方杀死,这又是另一种情况。法官遇到的真实案件,情况复杂,细节繁多,就需要对照律例进行裁决。律和例合起来,便成了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二类补充文件是会典。比如《大清会典》、《大明会典》,都是政府各部门机构设置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汇编。会典严格来说,类似于现代行政法或者是专门法,比如吏部的会典类似于劳动人事法、户部会典带有财政法等的内容。它们起到规范政府行为、指导行政运转的作用,算是法律的一部分。第三类补充文件是则例。则例是政府在运转当中遇到的问题、案例的汇编,可视作上述法律条文的补充。这四方面的文件,就构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

当然了,所有成文法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圣旨。君王即法律。皇帝颁发了一道圣旨,无论说了什么东西,都是最高的法律。凡是与之不符的,即便是《大清律例》也要让步。

古代司法有一些基本概念,比如有"十恶之罪"不能赦免的,分别是∶谋反、大逆、谋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还有个概念叫作"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是符合亲故贤能等八类标准的人,犯了罪需要在朝堂上商议处罚,一般都会从轻减免。比如,孔子后裔或者宰相犯罪,朝廷就需要开启"八议"程序,刑部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判决,这是皇亲贵戚的司法特权。八议制度,主要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

历朝历代的刑罚各不相同,按地位分,有主刑和附加刑。发展到明清,主要有五等主刑∶答、杖、徒、流、死。笞是打板子,杖是打棍子,徒是有期徒刑,流是流放,死即死刑。每一等主刑又分好几个小等级,比如清朝死刑又分斩立决、绞立决、斩监候、绞监候四等,立决是死刑立即执行,监候是死刑缓期执行。其他四种主刑则根据数量、年数、距离分为不同等级。附加刑有凌迟(千刀万剐)、充军、为奴(明代有罚为官奴,清代有给披甲人为奴)、枷号、站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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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不足以惩戒犯人,可以追加附加刑。或者罪行轻微,不够主刑标准,可以用"枷号示众"之类的附加刑加以惩罚。清朝还规定,八旗子弟可以用附加刑来抵主刑,比如杖刑可以用枷号几天来抵,流刑可以用枷号几个月来抵。清朝为了保证八旗人口的力量,免于分散,一般不施加徒刑、流刑。

附加刑中还有"抄没家产"一条。当年和珅倒台,正刑之外就有"抄没家产"的惩罚。和珅罪当死,因他是内阁大学士,属于八议的范围内,八议时从轻处理,改为赐死。赐死和死刑的客观结果是一样的,但前者是对一个人莫大的恩宠。嘉庆赐给和珅一条白绫,和珅就上吊自尽了。

当然了,古代法律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清楚的。那么,古代司法看起来程序严密,律条繁多,官员也不见得都是贪赃枉法之人,但是冤案错案却层出不穷。原因何在?

首先举个例子,比如河北保定人张三,考中进士后出任浙江丽水知县。丽水出了一桩灭门惨案,张三的上司发下公文,限张三在四十日内破案。当时没有法医,没有指纹,不能检验DNA,更没有监控录像,交通通信也不发达,破案进度非常慢。张三要在四十天里破获一起无头疑案,可能性不大。所以,他所能做的就是广撒网,将有嫌疑的都给抓起来,抓起来之后除了严刑拷打以外没有其他手段。

现代司法的一大原则是"疑罪从无",嫌疑人也是有人权的,只要没有定罪,他就是无辜的。但古代可不是这样。丽水知县张三抓了一个嫌疑人,他要做的就是让嫌疑人认罪。在既没有法医技术,又没有被告权益保护的情况下,定罪的依据就是嫌犯的口供。古代司法定罪最主要的不是人证,不是物证,而是口供,为了得到口供,官员能依靠的只有严刑拷打。古代司法官绝大多数都是读着圣贤书出仕的,他们肯定知道严刑拷打不对,但是他们首先得保住官位,得完成破案任务。为了保住身份地位,张三必须在限期内得到嫌犯的口供,给他定罪。他要拷打所有嫌犯,白天不行就连夜拷打,连续拷打三四天,重刑之下何患没有口供?

案子的初审是最重要的。案子发生在哪个县,所属知县的审讯是最重要的。知府也好,按察使也好,巡抚也好,刑部也好,都不可能把这个案子从头到尾认真审一遍。基层官员的工作量大,上司的工作量更大。越往上,官员的审案压力越大。巡抚大人不可能把全省上报的案子都认真重审一遍。上司接到下属呈送的案卷,最多就是把文字、物证看一遍,再把相关人等提上堂来,按照"既定案情"问一遍。知县花了一个月把这个案子审清楚,知府、道台、巡抚的重审可能也就一天。不负责任的上司,拿着结论照本宣科,人证点点头,案子即过。遇到有犯人重审当场喊冤的,上司的惯常做法是继续用刑,逼犯人承认原审结论。犯人不肯,上司就说"案情可疑",发回原审衙门重审。这就等于把羊赶回了虎口。上级衙门更看重的是,案卷是否齐全、判罚是否得当、文字是否清晰,上级官吏的重审更像是在"审查文字",做文字游戏而已。只要形式上看起来合法合规,依法办事,万一出事,上级衙门就能推卸掉责任。所以说,案子初审很重要。

但正因为司法压力都转嫁到了基层官员身上,造成了基层压力过大。基层知县知州的司法能力,乃至个人好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子最终的命运。可他们其实并没有接受司法方面的培训,又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为了让承审的案子在漫长的司法流程中通过,为了让案子不影响自己的仕途,必须把案子办得跟法律条文一模一样。可是现实永远不可能是法律条文所能描绘的,案情不可能跟法律条文严丝合缝。一个证人说,案发当天我看到了前半段,后半段不太清楚。或者第一个证人说张三砍了李四两刀,砍在左肩;第二个证人说张三砍了三刀,砍在左脖。上司会说"案情不清",驳回。为了依法办案,初审官员只能"塑造"案情,把案子往法律条文上靠,还得让相关人等"众口一词",口供一模一样,还必须搜集和供述完全吻合的物证。这就不是在审案了,而是在"制造案情",根据上司喜好、朝廷律例、流转程序把案情塑造得无懈可击,证明自己判罚得当,依法办案就变成了"依法造案"。造案势必加重刑讯逼供,冤案就这么产生了。

破案压力、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过分依赖口供、狱贵初情、复审形同虚设,这些因素使得古代出现冤案是大概率事件。如果再加上一个残酷贪婪的经办官员,出现冤案几乎就是必然的了。

有冤案就得平反,历朝历代都制定了申诉、平反的司法程序。

所有当事人都可以提起申诉,越级告也好,拦轿喊冤也好,告御状也好,都是合法的。但是实际上,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得到平反的冤案,屈指可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少数几个案子。但实际上,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平反不是依靠案情本身,而是依赖于幕后的政治斗争,是江浙官僚集团和湘军官僚集团斗争的结果。杨乃武与小白菜只不过是大棋盘上的两枚小棋子。实际上,排除政治因素,真正就案情论案情得到平反的冤案少之又少。

为什么冤案难平反呢?第一,制度设计越严密,审讯的级别越多,案子牵涉进来的官员就越多,平反的阻力就越大。平反成案,面对的不是某一个官员,而是站在案子背后的整个官僚集团。每一级确认判决的官员,所有案卷中提及的官员,都会因为案子的平反受到处分,都要面临处罚。他们很自然就组成了阻碍平反的利益集团。每一个案子的平反,都是蒙冤者在跟整个官僚集团做斗争。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杨家人包括整个江浙官僚和整个湘军官僚集团做斗争,如果不是有更加强大的政治势力介入,是平反不了的。看似严密的制度设计,反而增加了平反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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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官员为了明哲保身,轻易不接受申诉。官府虽然允许拦轿喊冤,但我相信没有一个官员愿意遇到拦轿喊冤的人。他拦了你的轿,这个案子你是接还是不接呢?按朝廷法制,你得接,但接了就意味着你替当事人重启一桩成案。你怎么知道原审官员是什么背景,原来的案子有什么隐情?你怎么知道现在案卷是在刑部尚书手里,还是在皇上的手里?谁接了申诉,谁就要自找麻烦。所以,一般情况下官员出巡,两边都会有亲兵和护卫隔开人群,就是不希望有人拦轿喊冤。当年刺马案里面的两江总督马新贻,就是被佯装拦轿喊冤的张汶祥刺杀的。

第三,平反不仅要证明冤主是冤枉的,还要证明原供状是假的。你说这是冤案,但是原审官员会说罪犯已经认罪,有口供,有画押,有物证,你怎么证明这些都是假的呢?平反者同样面临没有技术手段,没有法医的困境。除非是碰到像宋慈那样的人,能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不然很难驳倒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