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月20日,有一位叫做伯杰的95岁高龄老人(Friedrich Karl Berger),在美国居住了60多年后,被美国驱逐回了德国。驱逐的原因在于:其于1945年在德国一个集中营中担任武装警卫,看守关押人员,以防止关押人员夜间逃脱。集中营关押的既有犹太人,也有俄罗斯人、波兰人、意大利人等。1945年3月,英法盟军逼近集中营所在地。纳粹决定将集中营关押人员疏散。在为期两周的疏散过程中,伯杰继续担任武装警卫,防止关押人员逃跑。在担任武装警卫期间,其从未有转换工作岗位的想法。其于1959年移居美国后,一直在领德国政府颁发的养老金,养老金颁发是因其“过去为德国工作,包括在军队服役”。

对伯杰的驱逐令早在去年即已做出。对此驱逐令,伯杰的反应是,“75年后还驱逐,这非常荒谬。我完全不相信这会发生。这是要把我从自己的家中赶走啊。”

从伯杰个人的角度来看,都95岁高龄了,在美国也居住几十年了,即使自己曾经在集中营中担任过武装警卫,但从来就没有杀过人,也没有虐待关押人员,自己最多只能算是“为虎作伥”,怎么就被驱逐了呢?其当然“完全不能相信”这事会发生在自己头上。

但是,从国家层面来看,对二战战犯的追查和问责,部分国家其实一直就没停止过。

西方国家对二战战犯“问责”的三个阶段

总体来看,西方国家对二战战犯的追查和问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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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是从战争结束到1947年年中。在这个期间,除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之外,对于“主要战犯以外的战犯”,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在各自国内展开了对德国战犯、意大利战犯等的追查和问责。这些国家在问责战犯的时候,既行使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等传统管辖权,也行使普遍管辖权。总体而言,此阶段的问责非常积极并且成效显著。

第二个阶段是从1947年年中到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

冷战战幕拉开之后,属于西方阵营的多数国家很快就失去了追诉战争罪犯的政治意愿。不仅如此,部分国家甚至还帮助某些战争罪犯逃避追诉,赋予他们以新的身份,甚至雇佣其从事情报等相关工作。其中最典型者,当数美国在远东有关日本战争罪犯审理政策的转变,以及此种转变对其他盟国的显著影响。

1947年年中,盟军驻日本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就已督促各盟国不要再进行战争罪行审判。英国很快就对此“敦促”做出了正面回应。1948年4月12日,英国内阁海外重建委员会决定,自1948年8月31日起,“不再审理新的战争罪犯”。三个月之后,英国又给英联邦各成员国发了一封秘电,建议各该国自8月31日起,“不再审理新的战争罪犯”。

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盟国帮助甚至庇护战争罪犯的相关事实被更多披露,民众对此的反感情绪被激发。在此背景下,出于自身“正面”形象建设的考虑,第二波针对战争罪犯的调查和公诉行动开始出现,这就是第三个阶段。此阶段目前还在继续。美国将95岁的伯杰驱逐回德国即属于此阶段。

在这个阶段,相当部分对战犯的审判是借助于普遍管辖权来进行的,如英国所审理的萨沃尼奇案。

英国于1991年制定了《战争犯罪法》。该法第1节规定,如果某人在1939年9月1日到1945年6月5日期间,在德国或德国占领地区涉嫌谋杀,违反了战争规则和惯例,并且,自1990年3月8日始,该人即在英国居住,则不论该人国籍为何,均应适用该法。萨沃尼奇案的审判即是根据本法案进行的。

被告萨沃尼奇在二战期间涉嫌作为纳粹同伙谋杀犹太人。战后,其移居英国并获得英国国籍。其犯罪行为直到1993年才被发现。随后,其被指控违反了《战争犯罪法》。在审判过程中,英国法院根据该法案,认为自身管辖权不存在任何问题。随后,该被告被陪审团裁决犯罪成立并判处终身监禁。萨沃尼奇随后以法庭将目击证人证言作为定罪的首要证据、证据不充分为由提起上诉。2000年2月10日,法院驳回了其上诉。2005年,被告死于狱中。

亚洲国家在日本战犯的问责上“只扫自家门前雪”

与西方国家追查和问责二战战犯的积极与“锲而不舍”相比,亚洲国家在追究和问责日本战犯上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亚洲各国对日本战犯的问责是仅限于针对本国的战犯,呈现出明显的“自扫门前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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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本国法律在理论上保留了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可能性,从而可以为相关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在实践中却从未有过相关实践。例如,中国于1946年制定了《战争罪犯处理条例》。根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条例同样适用于针对盟国及其盟国国民的相应战争罪行,而没有限定相应罪行是否一定要在中国领土内或中国控制下的领土内发生。尽管如此,中国却并没有相关实践案例。

第三,亚洲各国对日本战犯的问责是匆忙和草率的,并没有像西方国家在问责欧洲战犯上一样“持续”而“执着”。除了在二战结束后的头几年中有过相关问责实践,自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起,亚洲国家在问责事项上就“一去不复返”了。

就上述三个特征而言,相比于西方国家,在对日本战犯的问责事项上,亚洲国家是做的非常不彻底的。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军国主义能够在战后很快就“成渣泛起”,除了日本自己对战争罪行反省不够,同周边国家等在问责事项上的不彻底和不持续,是不是也有一定关系?亚洲国家自身是不是也要反省自己在审判战犯上的作为是否充分和彻底?与西方针对欧洲战犯的普遍管辖实践相比,亚洲国家均只顾着“自扫门前雪”,这样的对比,是不是也启示亚洲国家,是时候重视普遍管辖权的作用和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