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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悉,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对此,有网友质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仅5万元,平均每年1万元,有金额过低之嫌;也有人表示,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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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主审法官回应争议:为什么会这样判?

家务补偿有必要吗?是否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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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样判?补偿是否太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对于网友的争议,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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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补偿有必要吗?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网络图片

除此之外,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家事案件部门负责人鲜雨佳律师谈到:

“该条款的规定实则给予了人们口中所谓的‘家务补偿’必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她认为,该条款对于全职照顾老人以及小孩的一方而言,除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外,实则对于婚内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一定的安全感。

律师:配偶与保姆定位不同,不能简单比较

尽管不少网友替案件中的全职太太感到不值,但配偶与保姆本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照顾小孩过程中,付出的爱与精力系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本就不能与保姆费相提并论。“作为父/母亲,抚育孩子成长也系其义务和责任。”鲜雨佳表示。

不可否认的是,网友为全职太太们感到“不值”的背后,其实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全职太太为家庭所做的贡献不被人认可和看见,婚姻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仍然有缺失。

“这个事件带来的广泛关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让家务劳动提供的一方有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和自我认可。”鲜雨佳说,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坦诚相待,充分认可各方在家庭中不同的付出。

知多D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各位街坊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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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中国新闻网 信息时报 深圳法宣号

编辑 张紫灵

审核 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