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有一个视频引起网友热议,视频中一女子在深夜独自在地上爬行,气氛相当诡异。根据目击者表示,该女子年龄大约40多岁,在地上爬了一个多小时。该女子是和朋友一起喝酒,喝多了朋友没有送她回家,并且后来该女子甚至掉入河中,最后是有人报警,警察将女子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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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友表示,“真要是出了事,一起喝酒的都要负责任的”。是的,其实此前全国各地都多次发生过因醉酒没人管在路边冻死、掉入河中溺亡的案例,那么什么时候共饮者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关于共同饮酒者的侵权行为,《民法典》已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众所周知,醉酒者因为酒精的作用,缺乏一定的控制、辨认和判断能力,酒精甚至可能诱发饮酒者自身的疾病,所以十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此时,共同饮酒者、甚至是搭乘的出租车司机就有必要承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那么何为共饮者拥有安全注意义务?这个义务是因为共同饮酒致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所谓提醒、劝阻、通知,就是指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诱发疾病的人,作为共饮者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甚至需要直接劝阻其不要喝酒;所谓扶助、照顾、护送,是指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采取其他任何合理的手段。

由于该事件尚无后续调查的结果,所以如果女子的共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放任该女子一个回家,且使用爬行的方式掉入河中,出现人身损害,那么可以推定共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果共饮者为多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饮者的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即传出现强迫性劝酒、明知其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然劝酒的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还有就是对于酒后驾车未劝阻的情况,作为共饮者将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是 “安全注意义务”在法律上并不是无限的,各地法院在类似的案例判决上也存在不同的结果。宴请喝酒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不能因为请他人喝酒或者在一起喝酒本身而负担法律义务,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义务的范围和程度是需要法院考量所有的情况,包括死者的死因、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等行为,再综合结合其他情况后,才能对侵权作出责任比例的划分,通常情况下饮酒者自身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毕竟,该女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在他人承担了相应义务且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发生的危险结果将可能由自己承担。

最后,喝酒行为本身并没错,但需要量力而行,不可勉强劝酒,更不要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