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分局前进派出所接到一位张先生的报警求助。根据张先生所言,2019年自己的父亲曾在光华街某银行存了22万元,如今想取款却被告知无法办理。后经过警方与银行进行询问交涉发现,当时其父亲办理的定期存款时因自己的失误,把22万存入了上一位储户的账户中,打印出的单据账户名自然也是上一位储户李女士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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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过民警与李女士沟通,李女士表示愿意配合银行工作人员更正错误信息,并将钱款取出给男子父亲。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难道银行方面不应该做出赔偿吗?”、“李女士两年内难道没有发现这笔钱吗?”对此,我将简单分析此次案例,来解释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如何看待李女士的行为?李女士的行为简单来讲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不难看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么按照规定,此事件中李女士获得的22万是他人因过错操作造成,获利行为并没有法律根据,李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男子父亲完全可以主张其返还这笔钱。

而且法律上对于得利人来讲,还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善意受益人是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恶意受益人则相反,在收益时完全知道所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对于恶意受益人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全部财产,并且还可以要求其赔偿一定的损失。

而像此次事件中男子父亲那样,因为疏忽大意转账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在2019年李某的账户凭空出现了20多万元,后经过核实属于某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导致。该公司发现错误后,在李某账户中扣回了9万多元,就剩余款项与李雷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剩余款项及占用期间的利息。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李雷分3次返还剩余不当得利款并放弃利息的调解方案。由此可以看出不当得利是要返还的,如果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确实是难以区分两个概念。

那类似李女士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难看出,若要构成此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即“所有权属于他人,而并不属于占有人所有“的物。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财物不属于这三种财物之中,故而不成立侵占罪。但事实上最后的结果都将是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判决。

其次,男子父亲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成立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即男子父亲必须具有“赠”的意愿与行为,但这笔钱之所以存入李女士账户中,完全是由于不慎导致的意外。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什么角度,李女士对于获取这笔钱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无合同上的根据。

最后,银行在得知客户汇错款时,是无冻结、划扣错款的权利的,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此权力。《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如果对存款人造成损失,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不过好在最终李女士归还了这笔钱,也算是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意外之财,普通人还是要擦亮眼睛,谨慎应对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