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李某(男)与孙某(女)是男女朋友。一日,孙某因李某手机微信里的赌博信息与其发生口角,孙某生气走后。李某觉得没面子的同时很气不过,于是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也通过视频告知女友自己准备跳河。但是李某并非真想跳河,但孙某到达之后,不顾自己不会游泳的事实,直接跳入河中准备拉李某上岸。此时,李某采用拖拽的方式将孙某拖到深水区,最终致其溺水身亡。李某因抱住钢筋被人施救。那么,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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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的处理,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孙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此种观点不成立。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分析案情可知,李某不会游泳还跳入河中是为吓唬女友,而其女友在自己也不会游泳的前提下,依然舍身救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却将孙某拉近深水区致其溺水身亡。李某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孙某的生命权造成极大的危害,依然放任甚至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李某的先前行为使其具有救助孙某的义务,虽然李某也不会游泳,但是他拖拽孙某进入深水区的行为并不是积极施救的表现,显然李某却未履行这种义务。李某的行为符合意外事件的第一个特征,但是并不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

所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

(二)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种观点与事实也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将其不会游泳的女友孙某拉入深水区并对孙某说“要死一起死”。可见,李某对于孙某的死亡结果是放任甚至是积极追求的,虽然李某一开始是为了吓唬女友,但是他的表现已经突破了吓唬的界限,进入了实施危害行为的范畴。李某虽饮酒,但是他的意识并未受到酒精的影响,也就是说,李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李某拉女友进入深水区的行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因为李某自身也并不会游泳,这种所谓轻信是毫无现实依据的。

所以,本案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三)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孙某的生命权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前提下,仍然放任甚至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李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情侣之间拌嘴实属正常,当两人之间产生矛盾时,应该采取宽容平和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一味地抱怨、逃避、甚至以生命相要挟。积极健康的关系一定是互相谦让、互相理解的。如果碰到一点事就拿生命开玩笑,那这段关系真的需要重新考虑。就像在本案中,两人之间的争吵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但因为一方的一意孤行最终酿成了大错。在此,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不是任何一段关系都值得奋不顾身,爱别人之前要学会先爱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