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建厂初期,对环保设施投资5.4亿元,基本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但近年来,被告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被告系广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其超标排放期间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已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其未按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导致被告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

深圳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转入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10000元。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依法制裁了污染环境及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亦创下深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金额的新记录,以司法裁判彰显了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记者】苏国锐

【通讯员】肖波

【作者】 苏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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