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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律之惑,释案例之疑。闽清法院庞法官走进闽清县广播电视台《梅溪说法》栏目,当起“法治主播”,为听众朋友们解答身边的法律问题,这期节目庞法官要为大家解答什么法律问题呢?快快跟随庞法官学法律知识!

法官信箱

主持人:庞法官好!

庞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最近家住下祝的陈女士遇上了一些问题,拨打热线电话来咨询,5年前陈女士将自建的农村房屋转让给了别人,现在她又想要回乡新建房屋,却被村里拒绝了申请。因此,她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要怎样处理?

庞法官:好的。陈女士的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主持人:那么陈女士能不能将宅基地自由出让呢,转让后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

庞法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他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自由出让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陈女士需要根据她自己的情况做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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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出让有效,这种情况下想再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是不会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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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陈女士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请求腾退房屋,同时陈女士也须要返还相应的价款,并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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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那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私自建房了呢?

庞法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主持人: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需要怎么履行审批手续?

庞法官:需要建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主持人:好的,感谢庞法官为我们解答法律问题。

节目收听方式

如果听众朋友有法律方面的疑问

欢迎来电来函询问

邮箱:mqgbdt123@126.com

咨询电话:62300311,2232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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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频频率:闽清人民广播电台FM98.0

播出时段:12:00、15:00、18:00、21:00

(周三、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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