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投入总计6300万,完成的施工产值为1.88亿元,而至今因被拖欠大量工程款,不得将中建八局告上法庭。

作为国家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具有30年工程施工管理经验,曾先后在中交集团、阿联酋、丹东港、天津、小平岛、营口、长兴岛、红沿河核电站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段少腾,2018年起时至今日,因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备受煎熬,资金链断裂,催债的成座上宾,自家公司发展受限,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血本无归。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近半生,一如既往的遵纪守法,本着契约精神做项目,却遇到了中建八局这样的单位,怎么也想不明白,6300万的成本、1.88亿的产值,如此高的利润钱都去哪了,更可叹的是作为最一线的工程人,一分钱都没收到,近日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一、承接工程 参与项目建设

2017年4月26日庄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特许经营权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告显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其中的入围单位之一参与到该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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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由中建股份、中建水务、中建八局联合中标,与庄河市政府签署项目合同,联合成立大连中建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SPV公司)。中建股份为本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东北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慧昌公司与中建八局有“战略合作协议标前协议”,约定全部项目由慧昌生态施工。2018年初,由慧昌公司出面请求段少腾方进场施工,将全部项目交由段少腾方(以慧昌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承诺全部项目均段少腾方施工,慧昌公司与段少腾方协议并约定段少腾方可自行向中建八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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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程建设的开展,段少腾方投入总计6300万,根据中建八局的报表显示,2018年5月份、8月份的报表段少腾方完成的施工产值为1.88亿元。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建八局却提出支付段少腾方1000万农民工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解除合同并终止合作。

、省高法驳回当地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作为原告的段少腾方于2020年5月12日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局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暂定86,589,047.80元(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给付停工、误工损失人民币3,678,050元,车辆机械损失赔偿金5,888,300元,合计9,566,350元;此外,给付原告现场剩余材料损失费3,814,6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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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显示,由于原告三次更换诉讼代理人,诉讼主张数次变更,提出的相关请求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的时限和程序,2020年5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段少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段少腾负担。

随后,段少腾不服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显示,中建八局在本院庭审中认可欠付慧昌公司涉案工程款,同时慧昌公司也认可欠付实际施工人段少腾工程款。本案因中建八局欠付慧昌公司工程款属实,作为债权人慧昌公司已经指示由段少腾直接与中建八局进行结算,慧昌公司认可该结算结果,并已将此事函告中建八局。

最终,2020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段少腾向中建八局主张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少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650元,予以退回。

目前,该案与2020年12月9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重新立案,案受害人目前精神消沉、身心疲惫,期待段少腾能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工程款,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