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根据网络报道信息来看,两名村民为了解馋,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村镇河道,利用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将鱼捞上来,二人用此方法捕获到6条野生河鱼,但却付出巨大代价。目前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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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也却引发了网友热议,原因在于官方的配图中显示被炸的六条鱼只有成人的手指长度,不少网友表示,“这么小的鱼就犯罪了吗?会不会认定太重了?”。随后相关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道,“案件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行为。而且湖南当地在禁渔令期间还明确规定了,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不以鱼的大小来决定,生命都是从小开始的。”

那么到底是否过重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法条,便可得知其中的第一个关键点在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禁渔期”自不用说,我国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月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其次便是“禁用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炸鱼、毒鱼、电鱼”属于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并且该条还规定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20年7月由湖南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和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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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看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另一个关键点即“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五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那么再结合本次事件不难看出二人手段已经构成“情节严重”了。那么二人如果最终被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似乎是合法的。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2020年7月庄某、林某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在禁渔期间到闽江口海域芭蕉尾附近实施电拖捕鱼作业,被当场查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庄某、林某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

从此案例不难看出,类似案例中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的责任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