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淮安,一名女子因为发现男友李某微信里的赌博信息发生口角。李某为了吓唬女友,假装跳河自杀,随后女友不管自己不会游泳的事实跳入河中准备施救。但男友李某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往深水区,最终女子被水流冲走溺亡,而男友李某被人拉出水面获救。随后,此案经过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但在此案中存在很多分歧,下面将依次简单讨论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有一种观点认为女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那么可以根据条文规定简单的把意外事件总结为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其中,“不能预见”是指事发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那么再来看本次案件,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男子假装自杀的整个行为确实造成了女子的溺亡结果。其次男子主观上可能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因素,因为根据报道,其主要目的是吵架后“为了吓唬女友”,但至于综合考虑来看,很难相信该男子不能预见湍急的水流会将二人冲走,发生溺水的结果。作为一个成年理性者,应该是可以预见的,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预见,或者存在虽然预见到了但认为可以避免,所以至少该男子存在过失。因此可能更符合第二种观点,即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次事件的发生只是因琐事赌气“吓唬”女友,而主观上李某并不想女子死亡,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但此时需要考虑到另一个事实,即李某“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往深水区后便放手”,那么女子的死亡与李某的这个行为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

那么再看我国《刑法》中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法条便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的表述,希望即为直接故意,放任为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李某如果明知“拖拽至深水区并放手”的行为可能引起“不会游泳”的女子溺亡的损害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李某便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根据法院的判决显示,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后应该对该河流的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所以对于之后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因此被判处了12年半的有期徒刑。

此次事件让人不由自主想到了“相约自杀,另一方逃跑”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是多发的,一般来说,两人相约自杀,中途放弃的一方,有阻止、挽救对方的义务,见死不救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另外,在2019年也发生了一起夫妻因矛盾吵架,妻子将1岁半的儿子推入井中,并阻止他人及时施救,最终导致儿子溺亡的案例。可见,婚姻或感情纠纷不是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借口,也不是逃避严惩的理由,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