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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一间公司的员工(程序员),因为拒绝春节期间带笔记本电脑回家工作,竟被公司开除。

经过上海市法院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约,判赔19.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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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澎湃新闻网18日报道,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的张姓男子,2019年遭到开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约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人民币。

上海咨询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19年春节前,公司提出,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笔记本电脑回家过年,遭到小张的拒绝。

随后,在该公司工作4年的小张被开除。在开除通知中,该公司称小张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

该公司控诉,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

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是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都是合法假期,假期就应该休息,不存在拒绝联系和失联的说法。

对于春节是否应该带着笔记本应付紧急情况,小张似乎还是比较有凭有据的。

对此,公司另辟蹊径,提出了午休的问题。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公司提出了对于员工小张的控诉。双方也出现了分歧。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午休时间为中午12时半到13时,而小张有半年时间的午休,是从11时半开始,公司都是有凭有据的,有小张的同事作证。

午休问题,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没有按照员工手册执行,午睡时间提前半个小时,也不是他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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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张的工作记录,公司也提出了控诉。

此外,公司称员工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第二天上午9时到客户公司,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张对此解释道,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电脑,这才导致迟到。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3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且没有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因此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同时,其27天的春节休假,也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由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公司对于被告员工小张控诉的的三项违纪事实,实际上并没有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个劳动纠纷,大家怎么看呢?

员工过节是不是应该拒绝工作?公司午睡事件是不是应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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