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暴力视频在网络上盛传。视频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一名身穿白衣的男子被一群人踩头殴打之后,又被一辆车多次碾压。目前辖区民警表示视频是真实的,并已经对此次事件展开调查,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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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友表示“这起案件的手段太恐怖了!”,“聚众殴打,这得是多大的仇恨?”。确实,短短一分钟的视频已将该起事件的恶劣性质暴露无遗。但本事件有一个特殊的介入因素,即开车碾压被害人的司机是被害人的同伴,出于想要营救被害人的意图驾车冲进人群,但却未能把握被害人位置,才发生了碾压事件。因此被害人死亡原因究竟是围殴导致还是碾压导致,成为本案关键点。

首先,针对多人围殴的行为来说,殴打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另外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发生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便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刑事责任方面就需要看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鉴定进行认定。如果经鉴定表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为车辆碾压,打人者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那么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和故意伤害罪不同的是《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如果打人者的目的不是出于伤害男子的故意,而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视频中多人围殴一个人,那些参与打人者都有可能构成上述的违法犯罪情形,但具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但如果死亡鉴定表明单独的暴力行为已经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则打人者也可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驾驶者出于营救目的却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碾压的行为。根据通报描述,车辆驾驶者是被打者的同伴,出于解救同伴的目的,但因没有看清同伴位置导致被打者遭到碾压。如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同伴的碾压行为,那么驾驶者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事件中,即使最终确认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是其同伴过失导致,但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而非故意,故可能属于过失犯罪,也需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此时可以被认为是意外事件而使驾驶者免责吗?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共同点在于都发生了损害结果,且都没有预见,但不同之处在于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是根本不可能预见。因此,在判断驾驶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上,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这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非常重要,毕竟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案件的具体细节,虽然已经将几名嫌疑人抓获,但对于8名犯罪嫌疑人最终需要承担什么程度的责任,还需要结合死者的死因等具体情节进行分析。因为如果是围殴者的暴力行为与驾驶者的碾压行为共同造成了死者的死亡结果,那么双方需要按照比例来承担责任。所以,目前还是需要等待官方最终信息才能确定所有嫌疑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