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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咸宁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现将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Ⅳ区是指鄂政发〔2019〕22号文件中对咸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其中,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划分4个区片级别,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划分3个区片级别。

二、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本标准之外应予补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偿。有关电力、水利、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标准公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

1.咸宁高新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咸安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嘉鱼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赤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通城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6.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7.通山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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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网

编辑:王馨茁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