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生在加勒万河谷的印方越线挑衅行为已经激起我国人民的愤慨。随着冲突现场视频的公开,以及在冲突中我国有4名边防战士牺牲新闻的发布,不禁让所有国人对牺牲的战士、对所有戍边战士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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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日在网络上,某平台的博主却对此事发表了不当的言论,诋毁英烈,许多官方账号都点名批评此种行为“为国戍边,岂容诋毁!“。对此还有众多网友愤怒表示,“他需要的不是脏话,而是法律的制裁!”。

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论,同样会给相关人士带来伤害。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可见人格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当一个人肆意在网络上辱骂、歪曲事实试图诋毁他人时,便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甚至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成立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刑,但并非没有入刑先例。比如在之前女子被诽谤与快递小哥有染一事中,此事虽涉及刑事犯罪,但女子原本按照法律规定,需自行上诉。而且根据以往的情况,此类案件维权难度极大,取证难,举证难。可随后针对此案,最高检指导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自诉转公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难看出,针对网络诽谤等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立案侦查,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公诉,向社会传递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当被诋毁的对象是英烈时,情况又会发生变化。首先在《刑法》中,侮辱罪和诽谤罪虽然是自诉案件,但是存在例外,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那么如果行为人侮辱英烈,公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公诉。而且在2018年,有网民针对“四川凉山森林火灾扑火行动” 在网上发布多条侮辱四川因公牺牲消防员的言论,针对多次发生对英雄烈士侮辱、诋毁的情况,我国在2018年5月1日,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此法把对英烈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如果发生了针对英烈的侮辱行为,按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出台不久,就发生了一起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污蔑英烈,次日就被依法刑事拘留的事件。最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此案是也是该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犯英烈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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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名博主已经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最后,就像官方账号“钧正平”所说的,“英雄的荣耀岂能诋毁,舆论有底线、法律有底线,任何抹黑英雄的行为都将受到人们的鄙弃,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