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起真实案件,路人男子切切实实被女子“强奸”了,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该醉酒女的行为能不能被刑法所评价,女人“强奸”男人的行为,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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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一条“威猛的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地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男子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从容离开。

女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根据刑法规定来看,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奸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说明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本案,醉酒女,在睁目睽睽之下,将路人按倒在地,脱掉路人及自己的裤子,强行坐上去,“强奸”路人的行为,在人们看来,不仅仅是有伤风化之事,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即使翻遍现行刑法所有的法律条文,在实行罪行法定,禁止类推的现行刑法原则下,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该事实相对应,因此,即使此行为再恶,也无法受到刑法的规制。

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

猥亵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新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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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杨某6岁时长得乖巧可爱,深受村子里人喜爱,村子里的小媳妇大姐姐们,每见到杨某都会停留脚步,逗杨某玩一会。杨某也能说会道,在女性面前也挺会装,一次几个大姐姐围着杨某玩,一位大姐姐问杨某,你会修理什么东西?杨某说什么都会修,姐姐问,玻璃碎了你会修吗?杨某说在碎地方钉上一个钉子就行了,姐姐们说小杨真厉害,什么都会,杨某便更觉得自己厉害。后来,慢慢长大了,杨某每每想起当年姐姐们对自己的表扬就觉得脸红,那是表扬啊,玻璃碎了怎么能钉上一个钉子呀,姐姐们分明是在逗自己玩而已。

13岁那年,杨某已进入初中一年级了,学校离家大约三里路,每天上学放学都是靠步行,虽然只有十三岁,杨某看上去已经是十分英俊潇洒了。放学回家,父母都还在地里干活,杨某一个人一边学习,一边等父母回家做饭。隔壁有个小媳妇,老公常年在外打工,一个人操持着家务,对这个小邻居杨某一直惦念在心。一天,趁杨某一个人在家学习,以帮自已拿点东西为借口,将杨某骗到自已家里,不顾杨某反抗,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3年8月份,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本案中,小媳妇不构成任何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因此,妇女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刑法规定的猥亵类犯罪,只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男性只有不满十四岁时,才是猥亵罪的适格主体。强奸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无法受到刑法评价,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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