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韩联社的报道,韩国釜山地方检察厅公布了一起“咬舌自卫”事件的调查结果。判决认为被害女子在反抗性侵过程中咬断犯罪男子舌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予起诉。在韩国,此次判决甚至可以成为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案例,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这个判决没问题,弱势群体本就容易受到侵害,正当防卫的手段不能过度苛求。此外还有不少网友不由自主地类比到我国,那么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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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得知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要素: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五个条件,才能属于正当防卫。

但以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模糊,容易出现认定错误或判决不合理的情况,因此2020年我国最高法与最高检先后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和六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细致了正当防卫的认定。

简单举几个例子来说,正当防卫的前提即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但无论哪种行为,必须要具有破坏性、进攻性和紧迫性,并能通过防卫行为进行减少或者避免。而且,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归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此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是如果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成立意外事件。

其次,对于时间条件而言,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于超过这个时间段,比如不法侵害压根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是防卫不适时,这个时候可能成立故意、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此时有个例外情况,就是针对财产类的犯罪,即针对财产的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现场被人发现并随后追赶的整个过程中,直到不法侵害人占有财物为止,整个过程都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最后对于限度条件,即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大众讨论点最多的问题,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比如发生类似韩国“咬舌自卫”的案例,又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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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件当然也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有一点叫做“特殊防卫”,就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且根据《指导意见》的解释,此处列举的行为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假如在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过程中强奸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农妇遇强奸勒死施暴男子”案件,即使农妇造成加害人死亡,但最终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

可见我国《刑法》很多解释早已把这种情况考虑到。甚至《指导意见》中还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事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能苛刻的要求被侵害者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正当防卫,这任谁都不可能做得到。更何况性侵案件本就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每个不法之徒都应得到应有惩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回答道:“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鼓励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伸张了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