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编辑:左岸

导语:经常会听到在刑事案件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那么同样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呢?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至少应当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后,如果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核、申诉等等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这一权利。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存在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等法定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五)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七)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害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具有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理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作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案件中主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上述的只是主要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