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春节,上海某公司的员工小张被公司开除了,原因是小张在春节期间,拒绝了公司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面对这一状况,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成功依法获赔19.4万元,该公司不服,发起了起诉程序。受理单位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做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支付劳动者小张赔偿金19.4万元。该公司又(又双叒叕)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依法驳回,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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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走近详细案件吧。

事实争议点一

在2019年春节前,公司领导认为,小张负责的客户可能在春节期间需要应急服务(难道客户是外国人?不知道国人过年的习俗?),就通知小张春节过年的时候带上电脑,方便工作。这让小张有点难以接受,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假期期间更没有义务工作,凭什么公司还要我带上电脑在假期期间工作?(一年就那么些休息时间,过年都不让人好好休息?公司的业务是有多大?)于是在假期期间,小张拒绝了公司打来的电话。这让公司对小张感到了强烈的不满。

事实争议点二

既然撕破了脸皮,这公司也真是得抓“细节”了。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是12点30分到13点,而小张有半年的时间午休是从11点30分开始的。而小张认为,实际工作时间的安排上,公司也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这个本宝宝有话说,基本上现在打工人也没有谁非得蹲点上下班,公司有要求基本都是按要求做了,晚来一会儿,迟走一会儿,很正常。而公司抓着小张这一点我觉得公司本身管理就有问题,并不能全赖小张,小张11点30分开始休息,半年之久领导就不知道?我觉得不是不知道,而是企业内部已经形成这样的习惯了,并不止小张一个人这么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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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争议点三

咳,该公司办事很注重“细节”,我们接着抓小张的“小辫子”。公司认为,小张有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理由是2019年7月的某一天,公司通知小张第二天上午到客户公司,小张却中午才到。对于此事,小张是这么解释的:收到该通知的时候,他已经下班走人了,而自己在征得客户的同意之后,第二天先去公司拿了电脑,才去的客户公司,这才导致迟到的。(公司拿这么一件事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我觉得这事不科学更不靠谱,安排一个不符合现状的指令让员工去做,本来这就不合理。而小张也是在取得客户的同意后,才自行拿电脑,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拖延工作任务,因此我觉得公司指控员工恶意拖延工作,我觉得不靠谱)

法律分析

企业与员工现实中确实免不了工作中有突发状况需要紧急处理,员工理应尽责,因此公司要求员工春节带电脑“加班”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员工是处于休假,法律上并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的义务,因此春节拒绝带电脑回家工作并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对于争议点2和3我觉得这种是工作常态,并不是什么多么严重的问题,公司有点小题大做了,现实中,员工与企业是合作关系,理应互相体谅,互相协调,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企业“说了算”。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写在后面的话

新的一年又开始了,对于打工人儿来说,2021年是否太极来的一年,寄托了很多希望于未来,在公司里,我们是一个大家庭,与企业、领导保持一个和谐的关系是发展的基础。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每一位打工人都被公司用包容和善意对待,正所谓能高高兴兴上班去,快快乐乐下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