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19时50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接保安派出所电话称,在志丹县宏源酒店门口有人涉嫌酒后驾驶,要求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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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中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得知,2月16日19时40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别克牌陕J3***6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麻地坪出发,行驶至志丹县宏源酒店门口路段处,因发生事故与人争吵所以报了警。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检测,检测两次结果为:67mg/100m、49mg/100ml,其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