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媒体报道,西安地铁8号线地处东郊隋唐墓葬密集区,自去年4月开展考古工作以来,至今已发现各类古代遗存1574处。而春节期间至今,已发掘古墓葬数十座,出土各类文物约1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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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众多网友表示,在西安的地铁建设过程中遇到古墓已经成为日常,甚至还表示“再这样下去,还能不能坐地铁了”,此种疑问确实让人忍俊不禁。

但同时又不得不思考,当市政工程遇到文物保护,谁该给谁让路呢?2013年福州屏山地铁站抢救性考古发掘事件中,从刚开始的“地铁建设优先”再到“文物保护优先”态度的转变,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当时的报道,“如果在(地铁)规划阶段,地铁建设单位能充分考虑考古部门的意见,在选线时避开可能埋有遗址的区域,就不会出现现在的两难境地。”但在西安这座十三朝古都来看,似乎无法提前规避,所以在西安,更常见的模式是“在施工阶段考古人员跟着当“监工”,一旦发现文物,地铁施工立即停止。”

首先,我国《文物保护法》中的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文物的保护不仅在精神层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法律方面上,根据的是《宪法》这部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在法律上也是不可撼动的。《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而衍生出的法律便是《文物保护法》。

其次,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其实从这一规定便可以解决本文刚开始提出的问题——市政工程遇到文物保护,谁优先?毫无疑问是文物保护优先,首先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就需要让相关部门进行考古勘探。其次,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可见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那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紧迫性该怎么办?该法第三十条还说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可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文物保护仍然需要进行,只是时间的长短而已,并不会因工程的紧迫性而暂停保护甚至弃之不顾。

最后,我国《刑法》中还专门有自成体系的一类犯罪,即通过“妨害文物管理罪”来规制文物相关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等,可见法律对于文物保护是全方位的。

因施工挖到文物而被迫停止工程虽属无奈,但文物的价值同样不可估量,城市离不开文物所带来的内涵,文物也需要城市发展带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