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编辑:陈溪

我们都知道,产生股权纠纷时可以采取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如果打官司赢了,会取得哪些有利结果呢?

股权纠纷分为很多种类型,让我们看一下三种常见类型的股权纠纷官司获胜结果。

一、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从股权受让方角度来看,该官司获胜后,股权转让方应按照要求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或如约支付股权转让费,其他股东配合其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行使股东权利等一系列行为。如果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股权出让方应返还相应费用及根据过错进行损失赔偿。

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司或公司股东提供冒名签署、盖章的虚假材料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二是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三是股权转让合同需审批的,审批环节出现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审批或者未获得审批许可等问题。

当事人官司获胜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登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益或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行使股东权益。

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注册资本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方一般应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方出资瑕疵,股权受让方证明对该情况不知悉,且受让方已经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在官司获胜的情况下,可以向瑕疵转让方行使追偿权,或者提起股东代表之诉要求其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