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倡导,《通知》中对其有这样的表述——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由此可见,“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让农民“上楼”的探索是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更以“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的小标题为前提。

故此,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是被允许和鼓励的,但一旦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强迫”等在程度、力度上过激之处,整个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也势必会发生改变。

需要指出的是,“村民自治”和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对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不服,村民和村集体有权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

而对“村民自治”中的违法、侵权情形,村民则有权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其履行监督、查处、纠正的职责。

违背前述规定的种种盲目、急躁行为是能够依法救济的,这点农民朋友一定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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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北京楹庭愿冒着重复的风险再次带大家重温《土地管理法》第66条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合法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仅包括上述3类,这一条款不应被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根据其中第(三)项的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确属能够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我们要特别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村集体在实施“拆旧建新,农民上楼”性质拆迁行为时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农民朋友的居住生活很容易受到较大影响。

一旦收到村委会作出的这类决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三,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的退出必须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即“自愿有偿”。《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对此的表述是: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故此,退出宅基地同样不应带有强制性或者强迫意味,否则都将背离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初衷,客观上打击更多农民朋友参与改革的意愿。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