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惠济区一村民果园“蹊跷”被毁 街道办干部称“都是国家的”
这个春节,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村民王小喜过得有点“闹心”,自家1.8亩果园“蹊跷”被毁,至今案件未侦破。
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村民王小喜反映,2021年2月6日下午,村邻打电话告诉他,他家的果园被毁坏了。
王小喜到原属口粮田的果园一看,非常震惊:自己家一亩八分多地的果园被夷为平地,果树被连根拔起,扔得乱七八糟。800多棵桃树、无花果树、桑树等被毁坏,这些果树树龄长的八九年,短的五六年。
老王随后报警,大河路派出所(分局)出警后见毁坏果木较多,移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到达现场后,建议老王保护好现场,并对树龄等进行了鉴定。
老王回忆,果园被毁前两天,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一位“赵主任”和自己谈赔偿问题,每亩只赔一万元。而相邻的自家弟弟的果园修路占用每亩补偿了九万元。因差额较大,老王一直没有同意签补偿协议。
果园被毁两天后,老王在村委会再次见到“赵主任”。赵主任对老王说:“哪是你的果园,都是国家的”。
2月15日,本网现场看到,老王的果园紧邻一条新修的道路,防护网被损毁,果树被随意抛弃。被毁位置正在埋管道。
相关法律专家说,毁坏果园,如果损失在5000元以内,只违反了民法,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超过5000元,就既违犯了刑法,还违犯了民法。就是说不仅要被判刑,还要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到底是谁毁了老王的果园?老王能讨回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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