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彭水萍

大年初一,本是全家团圆之日,海南的潘先生一家,却在几小时内经历了:女儿走失→全城寻娃→找到孩子的惊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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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南海网

3岁女童在超市走失,40余名警力现场快速集结搜寻

据南国都市报微信,2月12日11时许,海南澄迈县公安局机关下沉巡逻组民警在金江镇某大型超市门前进行巡逻时,接到一女子慌忙求助:其3岁大的女儿疑似走失

随即,民警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汇报,并火速通报至全局巡逻警力和辖区澄城派出所值班民警。

随后,刑警、特警、巡逻警力和派出所等40余名警力快速到现场集结,全体出动对超市进行封锁,全力寻找女童线索。但民警将超市翻了个底朝天,女童却像人间蒸发一样踪迹全无。

警民联手,30多分钟锁定拐骗女童嫌犯

在多警种合成作战、大部分警力对超市进行全方位搜索的同时,澄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调取了女童走失时间段的治安卡口监控视频。

经查看,可看到一身影模糊、戴口罩的中年妇女将女童抱至自己的三轮电动车上,并驾车往金江镇长安墟方向驶去。随后,民警将现场情况和监控视频等信息与澄迈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值班民警对接,并一同结合辖区情况对女子去向进行分析研判。

11时40分许,澄城派出所民警在同步对辖区群众大范围走访后,凭借着扎实的群众基础工作和警种合成作战优势,成功查清拐骗女童的中年女子李某美基本信息,并立刻根据核查结果前往李某美家中了解情况,但其家中空无一人。

随后,全局警力结合李某美的行为轨迹,对其可能前往的区域进行地毯式搜索。

当拐骗女童的中年妇女身份被查清后,澄城派出所依托“枫桥式派出所”“1+2+N”社区警务勤务模式,利用社区警务工作群将女童走失情况、中年妇女的基本信息和可能出现的地点区域对外公布,并迅速得到了居委会干部和辖区热心群众的积极响应:全部人员出动街面,查找可疑人员,全力寻找女童下落,并时时与民警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反馈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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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南海网

热心群众提供线索,案发不到5小时嫌疑人落网

15时40分许,一群众主动拦住在街面搜寻女童的民警,并告知:刚刚看到一疑似拐骗女童的中年妇女驾驶三轮电动车往金江镇王宅方向行驶。

得到这一重要信息,民警迅速向该中年妇女驾车方向追去,并将该情况通报全局搜索警力、居委会干部和辖区热心群众。

16时许,民警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美,女童安全获救。此时,距离案发不到5小时,这起拐骗儿童案件成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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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南海网

经审讯,李某美交代,其在超市看到小女童时,觉得女童很可爱,便起了将女童抱回家中养的邪念。可李某美还沉浸在即将有一个女儿的美梦中时,警察就已将其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友:必须严惩!

对于此事,网友纷纷表示,“可爱你就抱走,可否想过丢孩子人家的心情”,“好样的,人民警察!大过年的,请严惩恶人”,“太及时了!感谢不放假的警察蜀黍”,“注意安全啊!一定看好自己的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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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友评论截图

警方提醒:儿童尚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或监护人带儿童外出,尤其是在人群密集场所活动时,务必要保证儿童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南国都市报”微信公众号、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网友评论

延伸阅读

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后猝死家属索赔38万 法院宣判

来源:大河报

去年6月

江苏南通一位67岁老人

在超市挑选鸡蛋

随即拿了两个鸡蛋放在自己裤子口袋中

结账时被工作人员拦下

老人不幸猝死

事发后,老人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按照50%的比例索赔38万余元。记者了解到,该案已于近日判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超市员工拉住老人衣袖等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超市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老人拿鸡蛋没付款被拦后猝死 家属起诉超市索赔38万

记者了解到,事情发生于今年6月13日。事发当时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超市员工拉住老人(谷先生),双方说了些什么。另一段监控视频显示,谷先生在一个冷柜附近突然倒地,随后有人将他送往医院抢救。谷先生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多家媒体报道称,他之所以被拦下,是因为拿了鸡蛋没有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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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谷先生的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超市,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谷先生家属:超市存在重大过错

原告方(谷先生家属)认为,被告就涉案事故的处理存在过错。据知情人透露,事情起因系谷先生在几天前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老人便做了拿被告两个鸡蛋的行为。老人系老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老人拿鸡蛋不对,在老人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利限制老人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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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告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监控设施完善,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第三,原告在事发当天看监控有被告店员大动作扯老人360度旋转的行为,但在庭审的视频中原告却未看到。原告方称,被告在老人倒地后的20分钟才拨打120。超市:员工是正常维持秩序

被告崇川区一超市称,谷先生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未结算鸡蛋的价钱,后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要求其归还超市财物,同时在制止其偷窃行为时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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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员工制止时,谷先生忽然倒地,被告员工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急救。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

被告认为,被告在制止原告家属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的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先生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先生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被告员工和谷先生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先生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先生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先生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因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负担。

老人在超市偷东西被挂牌示众,店主:第三次了!

日前,不少网友的朋友圈里,都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名老人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

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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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显示,一名老人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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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找到这家位于佛山顺德的涉事超市,这里地处一个大型小区的楼下。

超市负责人介绍,9月3日下午5点左右,这名老人在超市选好商品后,到收银台前只把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结算,而一包排骨却被她偷偷装进自己的环保袋里,被细心的店员当场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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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是她第三次作案了。”超市负责人钟女士说,“我问她儿媳妇,婆婆偷了我们东西怎么处理,第三次了。我说第一次我原谅,第二次也原谅,她就直接骂我,你们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不要让她进来。”

眼看事情没办法解决,超市负责人只能选择报警。民警到场对老人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肯接受罚款,店家于是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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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超市负责人介绍:

当时这名老人坐在这里身上挂牌的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老人坐在那里十分钟后就离开了。

照片被发上网后,

超市的做法

受到了网络舆论的谴责。

超市负责人钟女士表示,像这样的小偷最多时一天就抓到4个,而且清一色都是老人,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每天都能抓到,但是我很难啊,不可能每天都去抓小偷,我们都无能为力,我们作为老板,每次拿了两百斤猪肉回来,只卖了一百多斤出去,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了,主要偷的是生鲜、猪肉、蔬菜。”钟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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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每次遇到老人假偷东西,钟女士都会通知其家属过来处理。而最让人无语的是,这些偷东西的老人,往往都不是穷得没钱买菜。

钟女士告诉记者,“上次有个老人偷猪肉,结果她儿子开宝马过来停这里,他说我妈就是喜欢贪小便宜,我平时给她很多钱买菜,她说猪肉很贵,我们有什么办法,一次再一次地这样欺负我们,我们怎么做生意。”

(来源:新晚报)

“山西寻子哥”案人贩被判10年 “养父”被判2年

从2010年孩子被拐开始,刘某某开启了十年漫漫寻子之路,甚至被人冠以“山西寻子哥”的名称,直到2020年1月,走失十年的亲生骨肉终于寻回。2020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张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2日,该案在万柏林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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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寻子哥”找寻儿子的海报

据报道,被告人张某夫妇对这个买来的儿子十分疼爱,即便二人此后有了亲生女儿,也依然把刘某某的儿子视为“掌上明珠”。本是一起普通的拐卖儿童案件,但由于养父张某称在收买时不知道孩子是被拐卖儿童,进而引发社会对养父量刑的讨论。有网友认为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必须严惩,无论是否知情;也有网友对养父张某报以同情。

虽然本案已经宣判,但关于儿童贩卖背后法律问题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记者采访了承办该案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官周静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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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一家三口团聚

禁止借送养之名买卖未成年人

2014年公安部破获了一起打着“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旗号的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2019年,男子王高(化名)与福建省莆田市的肖某夫妇在网上取得联系,一番“商谈”后,王高将自己刚出生1个多月的男婴“送”给肖某夫妇,收取了6万元的“补偿”费……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借送养之名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获利的行为是有严格界限的。“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彭新林表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要仔细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送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而非法送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彭新林介绍:“合法的送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如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这一法条还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形式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要符合刑法第14条中对于明知的规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案办案检察官周静表示:“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但是根据相关间接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推定为明知。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并不了解孩子父母的情况,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收养手续,从实际情况来说,这并不符合一般收养孩子的程序。并且这里的明知不需要知道孩子是通过何种途径被拐卖,能推定出嫌疑人有可能认识到孩子是被拐卖的即可。因此,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对于养父张某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建立失踪儿童快速反应机制

儿童买卖市场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庞大的人口贩卖网络,而要杜绝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彻底斩断这个犯罪链条。

“拐卖儿童严重践踏基本人权,为法律和社会文明所不容。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防拐反拐意识,推动摒弃‘养儿防老’等落后观念,遏制买方需求。”彭新林表示,“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对买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买卖儿童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人贩子不敢铤而走险。”加强社会治理,包括严格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让被拐儿童不能被“合法化”,不给人贩子或者收买人以可乘之机,这样才能斩断拐、运、转、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

加大对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是法治的彰显,更是对被拐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而要打击这个庞大的犯罪网络,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更需要多方联动,共同守护。周静表示:“对于有一定记忆和自主意识的儿童,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增强他们的防拐意识。在这起案件中,孩子被拐时还缺乏自主权。这就特别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整个社会意识到买卖儿童行为的违法犯罪性。”

“公安机关应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打拐专项行动或者开展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坚决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彭新林表示,要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被拐儿童得到保护和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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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刘某某与其他寻亲父亲开着一辆破旧的农用车,踏上了漫漫寻亲路。

根据媒体对此案的报道,被拐儿童最终在距离亲生父母几十公里外的地方被寻回,而这几十公里的距离却花费了其亲生父亲十年的时间。这里面暴露的问题令人反思,案发后的几小时是救寻失踪儿童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案件侦破难度就明显增大。那么,如何建立被拐儿童的快速反应机制,争分夺秒,解救被拐儿童?彭新林表示:“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相关警务资源和信息平台,快速查找失踪儿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反馈与实时交换,完善失踪和被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被拐儿童权益。”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在处理拐卖儿童案件时,如何更好地将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成为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对此,彭新林表示:“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刑事政策的激励功效。对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指出,在加强对被拐儿童立法保护的同时,要及时斩断贩卖儿童的利益链条,做好解救后的安置工作,及时帮助他们寻回丢失的亲情,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完善后续安置帮助被拐儿童回归

随着我国打拐力度的加大,更多被拐儿童成功获得解救。帮助这些孩子尽快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是解救安置后的首要工作。

由于被拐儿童往往经过层层转手,交易对象、中介人经常变换,再加上被告人存在畏罪心理,为掩饰罪行、包庇下家,往往不愿如实交代被拐儿童去向、收买人信息等原因,使被拐儿童回归原生家庭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很多被解救儿童难以及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只能先暂时寄居在临时的儿童福利院。而那些已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被拐儿童,在融入新的家庭环境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多年的骨肉分离,难以弥补的亲情,这些看不见的伤痛是带给被拐儿童最大的伤害。

“建议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政府可通过投资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专业民间组织、志愿者进入这一公益领域,在被拐儿童解救后,进行临时安置。”彭新林表示,“进一步健全完善收养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如果被解救的儿童是被父母遗弃或者来历不明的,可通过福利机构经法定收养程序送由他人收养,并由收养人行使监护权。还可探索儿童试养、家庭寄养等多元化的儿童后续安置方法。”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