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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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前我们公司的一个股东对外转让了部分公司股权,当时有通知过我们是否愿意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我们都没有及时理会。现在两三个月过去,我是否还可以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在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实未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则您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我邻居是一个做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最近他因疾病突然去世了。据说他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想问,这些遗产会归谁?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做了一个合伙企业,现在合伙期限届满了,但是还在继续做。想问,这种情况下,合伙期限算延续吗?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从事合伙事务经营管理,分配合伙利润,合伙关系继续存续,变为不定期合伙。

有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经历诉讼,法院判决我们公司胜诉,之后我们公司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这家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为此,我们准备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会被执行人。想问,法院会否准许,及是否会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我丈夫原来是军人,现在准备退伍,而且打算要和我离婚。想问,他收到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