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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细雨丝竹(撰文)|

关于本案,大理寺卿王槩所读到的开篇,是一桩从头到尾的入室劫财案。事起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年),某年月日,广东男子刘鑑在家忙里忙外——或许和今天的我们一样,正忙着迎接新春佳节。如果您在现场,会看见刘鑑的脸上、身上有一些青紫的伤痕,与节前欢快的氛围格格不入。他说是走路不小心摔伤的……好吧……

突然,道路上出现两名不速之客,手持尖刀,气势汹汹、大步流星地向刘鑑的家门走来。

来者不善,刘鑑慌忙撞上大门、挂好门闩,猫在屋里不敢露头。来人是二名男子,光天化日之下竟敢明火执仗,还肆无忌惮地把门拍得砰砰作响,喝令刘鑑:“把门打开!滚出来!”语气听起来甚是理直气壮。

刘鑑不从,警告对方:“你们无缘无故地侵门踏户,小心我报官!”这一声喊也是给他自己壮胆,但他的遣词造句着实有点奇怪,您细品。

门外的两个人低声商议片刻,用尖刀破坏刘鑑家的板门,强行闯入。不过他们倒也没有伤害刘鑑本人,进门只顾翻箱倒柜,床下、墙角、门背后,到处搜索。

刘鑑的家境并不富裕,屋子里没有贵重的细软浮财。而来人与普通的盗贼相比,举动也十分“清奇”,挑挑拣拣,仅拿走青布衫一件、白布衫一件,便离开了现场。因此,当刘鑑一骨碌爬起来、冲去报案时,当地衙司想必会提出一个疑问:“你家虽然不是土豪,那两个盗贼大张旗鼓地砸门进去,搜刮了半天,总不至于只图两件总价三十贯钱的布衫吧?好歹多拎一口锅也要强一些啊!”

对此,刘鑑支支吾吾,语焉不详,只说自己认识那两名盗贼,一个叫“陆正”,另一个叫“李浩”,都是本地乡亲。

未几,小吏们将陆正、李浩抓捕归案。这两个人却声称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反过来指控刘鑑犯有重罪。衙司细听端详,当即感到这个话题必将登上次日的八卦热搜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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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正诉称,前些日子,他外出办理一项差事,办结回家之后,同妻子李氏一起搬到妻弟李浩家寄住。今天,他下班回来,发现妻子李氏不在,左等右等也不见她归来。再仔细一看,衣箱、妆奁有些异样,李氏似乎动过这些家具,因仓促出门而未能归置齐整。陆正开始担心,自己工作期间,家中是否遭遇变故?

他起身翻检财物。论经济条件,陆正比刘鑑宽裕,可也不是大富大贵的人家,值钱的物品不多,具体有哪些,陆正随口都能罗列出来。他注意到,李氏的一条绿紵丝裙、一件蓝紵丝襖、一件青纱衫、一条青绢裙、一对重约6钱的银耳环都不见了。

显然,李氏携带她最重视的服饰出门了。接下来,李家的现任当家人——李氏之弟李浩回到家。郎舅二人见上面,把当前的突发情况碰了一碰,探究李氏的下落。李浩不得不把自己的一段见闻告诉陆正:

前几日,陆正上班,李浩也出门办点儿事,请李氏一人看家。李氏答应了。没想到李浩回家比预期早。假如当时有手机,李浩发短信通知姐姐一声“我几点就到家了”,后面的事大概率不会发生。但当事人生活在明代,李氏直到听见弟弟李浩的敲门声才知道他提前回来了,因此一切都不可避免。

李浩惊愕地发现,家中多出一个意料之外的客人——刘鑑,他和李氏都衣冠不整、神色张皇。李浩迅即反应过来,姐姐李氏趁家里没有旁人,与刘鑑偷期密会。李浩看来和姐夫陆正的关系亲近,且封建道德观念浓重,当场揪住刘鑑,一通“踩打”,致其身上、脸上多处皮肉受伤。

刘鑑奋力挣扎逃脱。李浩让姐姐保持沉默,不要再招蜂引蝶,黑不提白不提这事就算过去了,他直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这些天姐姐和姐夫相处如常,她也放下心来。拖到今天,想不到姐姐居然离家出走了。

李氏携财物去了哪里?刘鑑家自然是第一可疑场所。陆正、李浩提着刀杀奔过去,打算逼令刘鑑交回李氏和财物,再连人带“赃物”带去衙门报案,追究刘鑑“刁奸”、“拐带财物”之罪。然而,李氏和财物都不在刘鑑家里。陆正、李浩临时改变计划,拿走刘鑑的两件布衫聊作补偿,准备直接上衙门报告,由衙门出面搜寻李氏,不料刘鑑恶人先告状,行动比他们还快一步。

这时,李氏估计听到风声,心知躲不过,主动来到衙门供述,称刘鑑之前引诱她去张氏家了。这位张氏是刘鑑的姨母。

有一点需要说明,明律将一般的通奸称为“和奸”,“刁奸”是指男方在“和奸”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女方带离夫家、“勾引”至其他处所,即《大明律例集解附例》所说的【“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别所】,二者对应刑罚有区别。“和奸”男方杖责八十,女方如为单身也杖责八十,如系有夫之妇要杖责九十;“刁奸”则女方无论有无丈夫,一律杖责一百。亦即明律认为,女子因婚外情而离家出走,性质比单纯的婚外情更加恶劣。同时,不论是“和奸”、“刁奸”,女方的丈夫均有权把妻子卖掉或嫁给别人。如果丈夫愿意留下妻子、维持婚姻存续,明律予以认可。

“拐带财物”则是比照“窃盗”之罪,根据财物价值高低处以数量不等的杖刑,或叠加有期徒刑,甚至加处流放,只不过免于在胳膊上赐“窃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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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正应该是看在李浩的情分上,决心留下妻子、维系婚姻,而刘鑑将落得“数罪并罚”、人财两空的结局。可是,事情并未按照陆正、李浩期待的方向发展。

刘鑑承认与李氏有私情,但李氏的财物并不是被他“拐带”的,完全是李氏自愿交给他的。在陆正到外地出差期间,李氏向刘鑑诉说家计艰难,翻出绿紵丝裙、蓝紵丝襖、青纱衫、青绢裙各一件,委托他变卖,换些米钱。陆正从外地回乡,就退掉原来的住房,携李氏迁到李浩家寄居,即可佐证陆家的经济状况确实有所滑坡,进而印证李氏变卖衣裙换粮米的说法。

刘鑑称,李浩撞破他在李家幽会李氏那一次,他挨了李浩一顿打,过后仍悄悄与李氏联络,劝李氏:“你不如带些东西跟我走吧!”李氏自愿带着那一对重约6钱的银耳环偷跑到姨母张氏家躲藏、幽会。

综上,刘鑑辩称,他对“刁奸”之罪无话可说,“拐带财物”完全是陆正串通李浩诬告他;陆正、李浩私自闯入他家夺取布衫,系犯“窃盗”罪。

李氏却表示,陆正列举的那些衣服是在她受刘鑑诱骗的情况下、被刘鑑“拐带”出去的,现存放在张氏家中。耳环,李氏应是随身佩戴着。

由刘鑑、李氏的表现来看,这段露水情缘实在靠不住。别人家夫妻是“大难临头各自飞”,他们这对情人是“大难临头互相咬”。很明显,李氏清楚自己难逃“刁奸”罪名,减损止血的唯一途径是尽力寻求陆正、李浩的谅解。

说来也怪,当地衙司东审西问,竟不核查李氏的证词,判决陆正、李浩“窃盗”、“诬告”罪成立,处以杖责八十、有期徒刑二年,李氏从轻判处杖责九十。

大理寺卿王槩又一次拍案而起,驳回原判,责令广东方面完善调查、重新审判。下文笔者结合个人观点阐述王槩的批驳理由:

第一点,从陆正出差回家到李氏出走有好几天时间,夫妻关系正常。陆正家道衰落,寄居妻弟家,对财物增减非常敏感。假如李氏真的如刘鑑所说,早在陆正出差期间即取出四件衣物交给刘变卖,陆正回家必然有所察觉。李氏为了稳住陆正,理应告知他已变卖衣物换米。

第二点毫无技术含量——李氏明供四件衣物在刘鑑的姨母张氏家,当地衙司为什么不上门搜索、调查?

明代怪事,真不少。此案亦不知最终如何了结。有王槩督办,希望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参考资料:明代《大明律例集解附例》、王槩《王恭毅公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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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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