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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松溪法院通过深入渭田镇开展“禁毒·防诈·平安行”暨扫黑除恶宣传活动以及公开宣判诈骗、危险驾驶等犯罪案件,推动提升群众的拒毒、防诈、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普及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助推平安松溪建设。

一、普法释疑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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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在渭田镇开展“禁毒·防诈·平安行”暨扫黑除恶宣传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法官现场讲解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鲜活的案例,向群众宣传毒品的危害性、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常识、交通安全知识、扫黑除恶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学法用法的意识,助力辖区群众过一个平安的春节。此次宣传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疑惑2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60余份。

二、真实案例敲警钟

1、醉酒驾驶被判刑

2020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张某等人一起在范某家中饮酒。14时许,邓某驾驶机动车,由松溪县花桥乡花桥街桥头往祖墩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53线274km+464m祖墩乡溪畔村楼下坑路段碰撞路边护栏,造成其驾驶的机动车及护栏损坏。经司法鉴定,邓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路产损害赔(补)偿费,有确实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酒驾、醉驾危险又违法,心存侥幸要不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酒后开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电信诈骗被判刑

2019年10月19日,游某、黄某在毛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的招募下加入诈骗团伙,按毛某、张某提供的客户信息、“话术”,冒充贷款公司客服,谎称可以提供网络贷款,为“上家”对客户实施诈骗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得分成。截止2019年12月底,共拨打电话2031次,发送短信1212条,致使彭某等28名被害人被“上家”骗取378446元。被告人游某、黄某各获得分成1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上家”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游某、黄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系从犯,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遂依法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黄某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谨防落入电信诈骗的圈套,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一步,松溪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扫黑除恶工作,依法严惩涉毒、诈骗 、危险驾驶等犯罪,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推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