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A公司,注册在静安区。2020年通过朋友推荐联系到宜久财务公司,宜久财务公司专业的咨询顾问沟通后发现,该公司预计2021年利润总额为2950981.31,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21298.95,可以享受的加计抵减额为113321.01,员工人数100人,资产总额500万。

客户诉求:为其量身进行财税筹划。

宜久方案:宜久专家团队立即进行方案设计:建议A公司放弃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分析:

1、若这家公司不享受加计抵减,那么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21298.95-113321.01=2907977.94。当年度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5%+(2907977.94-1000000)×10%=240797.79,但是公司为享受到增值说的加计抵减的优惠:113321.01*1.1=124653.11

2、若这家享受加计抵减,由于享受了加计抵减造成缴纳所得税为:3021298.95*0.25=755324.74

项目

增值说

企业所得税

总税

享受加计抵减

少交:125786.32

755324.74

629538.42

未享受加计抵减

0

240797.79

240797.79

总结

“未享受”比“享受”少交税“388740.63

方案依据:

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利润总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据此,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其中规定,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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