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企业职工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想申请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样操作可以吗?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案情:近期,某公司咨询:“我公司新招用的职工中有的人已经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愿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公司能否答应其要求?职工身份人员能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是否可以承诺自愿放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结论: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是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须依法承担补缴、滞纳金等责任。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前述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的唯一性原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具有同质性,因此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