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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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亮点

该法条所规定的共同保证,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定义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本条所涉及的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该法条所涉及的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定义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共同保证来说,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有按份和连带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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