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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合同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合同形式相比,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多方通常互不见面,体现了交易的效率性和交易对象的广泛性及不确定性。

电子交易合同属于电子合同之范畴。电子交易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是被告乙公司产品供应商之一,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给原告提供一个网站订单平台供应商登录账号,并通过网站平台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根据订单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俊成控股有限公司发货。2007年12月11日 至2008年10月9日,被告乙公司陆续向原告甲公司发出18份采购订单,订购电子产品。原告登录该电子交易平台并对采购要约予以承诺。2008年6月 2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一份《委托书》,内容为:“我司现委托丙公司代表我司接收向贵司所订货物,此安排直至另行通知。”2008年10月,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发送货物七笔。丙公司先后向原告开出四张以原告为收款人或凭指示的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原告于开票日后三日内收到了银行的退票通知书。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直接或者通过丙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货款。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浩云说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案中当事人对双方之间通过电子采购订单形式成立的买卖合同本身并无异议,只是对货款是否给付发生了争议。

《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找到适用《电子签名法》认定电子合同成立及效力的案例。从《合同法》 和《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两者乃互补关系,相关内容互有侧重,并非只要涉及到电子合同,两者就要同时适用,而应从当事人关于电子合同成立及效力的主张和抗辩的具体情形出发。相对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直接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直接证据效力,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认为并未更多地涉及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发生争议,则应更多地适用《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成立及生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认定以及电子采购单的证据效力等问题,则无疑会更多地依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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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 | 浩云律所
本文编辑 | 静

图片来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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