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在朋友圈看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给郑州市律师协会的《司法建议书》。

该《司法建议书》历数河南一位律师在担任该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庭上、庭外言论违法。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议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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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现了多起某些司法人员因办理案件与律师冲突,提出司法建议,对律师施压的事件。这类事件孰是孰非,个案要以事实和法律去判断。

《司法建议书》所列举的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一、《司法建议书》指责律师把法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网络舆情,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二、法院认为律师当庭发表公诉人不负责任,不履行检察官职责、没有秉持客观公正、没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留人大对公诉人的罢免权,保留追究公诉人可能犯徇私枉法罪的权利,等言论不当。

三、律师发表文章称“拿一堆豆腐渣材料指控七旬老兵xxx”“办案水平真实惨不忍睹”“干他们”。

平桥区法院认为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五)项,第四十条规定,对律师作出处理,限期7日答复。

上述强硬态度可谓灼灼逼人。

现笔者按照上面的《司法建议书》所列顺序评论如下:

关于第一项指责,并没有法律禁止辩护律师发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旁听,现在都推行网络直播了,案件证据都要在法庭展示,谁都能看得到,一个《取保候审决定书》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呢?

至于引起舆情,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就更不应该提了。如果民意使审判朝着正确的方向走,何乐而不为?如果民意错误而影响案件正常审判,法官判决被错误民意所左右,那完全是法官个人素养问题,要加强学习、修炼。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意的态度是明确的:刑事审判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也不能被舆论所左右。

现任最高法院院长也指出“认真研究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折不扣地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才能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媒体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于第二项指责,姜杰律师认为“公诉人不负责任,不履行检察官职责、没有秉持客观公正、没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言论是对公诉人在特定案件履行职务的评价,并无不当。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律师不得“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没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多种情况,如没有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就属于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就属于没有并指客观公正。这些言论并不涉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

“保留人大对公诉人的罢免权,保留追究公诉人可能犯徇私枉法罪的权利”尽管属于与案件无关的言论,但也不构成威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显然是指人身安全(伤害)威胁,而不是指举报违法、犯罪。

所以,律师在法庭的言论基本属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不受法律追究的代理、辩护意见。

关于第三项指责,律师发表文章称“拿一堆豆腐渣材料指控七旬老兵xxx”“办案水平真实惨不忍睹”“干他们”。我们暂不评论这些言论是否适当,根据《司法建议书》这些言论是在检察院撤诉后律师发表的,并非庭上行为,属于公开发表的言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上述言论是对检察官或法官业务水平的评价,虽有不公,但并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

综上所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发言,只要不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就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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