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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一家旅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差额计税。2020年度差额后的旅游服务销售额300万元,货物销售额20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接团费等费用均未抵扣进项税额,请问2021年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 8 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在 2019 年4月发布的《深化增值税即问即答(之一)》第2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解答中明确“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 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 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综上,你公司2020年旅游服务差额计税差额后的销售额3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500万元的比重超过50%,2021年可以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15%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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