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属于集体的成员,农民可以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获得收益。土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性质就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就意味着农用地资源价值的损失。农用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源,一旦被征收,农民将损失农用地产生的经济价值、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价值,所以农民对于土地征收的情况、进度依法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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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及公告的程序。土地征收方案经过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