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通讯员 粤教宣

孙唯

2月4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教育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指引》要求,各教育培训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或主要责任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切实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健康宣传教育、环境卫生通风消毒、防护物资储备等各项防控措施,多点经营的培训机构必须指定明确各培训点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和工作联络人。

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就学生参加培训期间的疫情风险与学生或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签署《疫情防控风险承诺告知书》,加强防控知识宣教,指导师生和家长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机构还要主动对接学生家长和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做好疫情防控信息的沟通衔接。

《指引》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人员分类管理。近14天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抵粤返粤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健康观察,并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健康监测(晨、午、晚检)。

机构内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要求学生随身携带口罩,在室内环境及人员密集的场所(社交距离小于一米)按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

人员进入培训机构时,要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并做好登记(可采用通行码等方式),通过划定一米等候线、设立排队缓冲区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机构。

生活学习场所方面,要尽量保证学生单人单桌;每名学生前后左右保持一米距离,避免聚集,休息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不得并床。同时,培训机构要设置临时隔离室,用于发热人员转送前的临时隔离。

此外,《指引》还对饮用水设备、洗手设施、洗手间、空调、物资储备、环境卫生等重点设施区域管理提出要求。对普通发热病例(无流行病学史)、呕吐病例、可疑发热病例(有流行病学史)、出现疫情等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进行指引。(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陈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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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余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