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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遂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2018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法条中,从2019年起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渊源的理论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对我国刑诉法结构具有深远影响。该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完善和产生的,无论是从古代法制史及近现代的刑诉法中均能看到制度的雏形和影子,可以说是刑事诉讼制度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如《尚书·吕刑》如是说:“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秦简·法律答问》:“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唐律疏议》中规定“自新”情节可减轻甚至免罪等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提倡“宽严相济政策”。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更为细致的解读。这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和参考。

认罪认罚制度从产生到2019年的普遍适用以来,事实证明,其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实用性。

二、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制度适用以来办理案件情况。

2019年以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85件239人,依法审结176件249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123件157人,适用人数占审结人数的68.6 %。其中提出确定刑 64人,提出幅度刑74人,法院采纳率为95%,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率为30%。

2020年前三季度,我院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6件123人,依法审结62件82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52件68人,适用人数占审结人数的83 %。其中提出确定刑 56人,提出幅度刑9人,法院采纳率为100%,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率为100%。

适用较多的案件罪名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案件,确定刑适用率较多的罪名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罪、盗窃,法院采纳罪名较多的案件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

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共参与68人,其中值班律师67人,指定辩护人1人,律师参与0人。

三、在落实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1、认罪认罚适用率不高,确定刑建议率偏低。

2019年度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率为68%。其中提出确定刑占比41%,法院采纳率为95%,值班律师及辩护人参与率为30%。2020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52件68人,确定刑占比为83%,法院采纳率为100%。总体来讲有所提高,但与部分兄弟县院还存在着差距,尤其是确定刑建议提出占比较少,主要是对量刑幅度的把握上不够自信,不敢大胆适用确定刑。

2、适用简易程序较多,适用速裁程序占比重不够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其目的主要是为繁简分流,快速、高效的办理案件,做足审前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局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刑案件,主要原因是在仲裁程序的适用上过于谨慎,没有大胆使用,和基层院案多人少的原因,无法及时审结。

四、在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的地方。

1、应当学习悟透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价值及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落实在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是局限于检察机关环节,包括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是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让犯罪嫌疑人从思想到行动上充分的认识到错误,充分的认罪、悔罪,预防再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保障刑诉权利的前提下,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适用速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2、应当提高量刑建议水平,避免不会量、不敢量的问题,建议两高出台更加详细的量刑细则标准指导意见。

认真学习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判例,提高量刑水平,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3、在认罪认罚起诉书中充分体现定罪、量刑、说理 。

释法说理本就是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从说理形式到内容上充分增加透明度,提高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使得当事人信服,从而充分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4、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透明度和宣传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意义在于教育与惩罚并举,教育人们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对于已犯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充分认罪和悔罪。因此,应当加强法制透明度和宣传效果,建议法院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直播庭审比例和检察机关认罪认罚起诉书及法院裁决书的公开比例。同时,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加强认罪认罚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体现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和优势,促使该制度更深、更广的适用。(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冯海龙)

来源: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中国经贸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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