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当事人因为对行政诉讼了解不足,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存在许多问题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如此一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又过了行政诉讼提起的期限。让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救济。就例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其中就包括了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乡镇政府征询意见并上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并不是“征地拆迁行为”可以一以概之的,这时法院驳回起诉是有理有据的。

许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起诉被法院驳回,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跟大家谈谈提起行政诉讼时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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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通俗地说就是“民”告“官”,诉讼标的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的主要不同。

当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我们是有这个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但是我们在提起诉讼时也一定要注意一下几点,才不至于闹了笑话。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满足以上几点,法院才能受理,进而达到为当事人维权的一个效果。

另外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刑事案件适用时效,行政诉讼是有一定期限的,要在期限内及时维权,否侧过了期限以后,再想维权可就无力回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