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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2民终2576号

案由:遗嘱继承、共有物分割

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案情简介:

老曹养育了四个子女曹一曹二曹三曹四,生前其曾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私房留给四个子女,每个子女各有1/4产权。后该私房被征收,该房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共860余万元,其他各项奖励共440万元,总共征收补偿款共1300余万元。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曹一(女儿)已经搬出在夫家居住,但其原居房屋仍由其出租并收取租金。曹二、曹三、曹四家庭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在册户籍情况:共六人在册,曹一无户籍,曹二及其女两人在册,曹三及其子两人在册,曹四及其妻两人在册。

一审法院判决:

曹四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一支付补偿款3,000,000元。

曹四不服一审判决,其认为曹一他处有房,且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在此处无户口,不应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1/4,而仅有权获得“三块砖头”的1/4。

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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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征收补偿款共计13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基本等于四个子女平分了征收补偿款,而未予以考虑户口因素。究其原因,法官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根据老人遗嘱,私房产权应每位子女各得1/4。

2. 该户未申请居住困难,每户基本居住均可以得到保障。

3. 每户均分300万元足以满足基本购房需求。

4. 曹一虽未居住系争房屋,但其出租行为仍可视为对房屋掌控。

由此可见,私房征收补偿款分割时,户口并非是法官予以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案中法官虽在“案件事实”部分提及了户口,但最终做出裁决时对该户的在册户籍情况却只字未提。

私房的权利来源为产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户口作为一种政府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代表在系争房屋处有户口的人对房屋享有任何实际的权利或利益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具体案件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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